操業者之免徵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二、因被徵用而遠離家庭合於前條第六款之規定者。 三、女子受孕,經檢查屬實者。 四、女子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配偶喪亡離異而有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必 須賴其扶養者。 前項免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