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軍事徵用法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2月18日

條文關聯

  操業者之免徵依左列規定行之:
  一、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情形之一者。
  二、因被徵用而遠離家庭合於前條第六款之規定者。
  三、女子受孕,經檢查屬實者。
  四、女子有未滿十二歲之子女或配偶喪亡離異而有未滿十八歲之子女必
      須賴其扶養者。
  前項免徵原因消滅時仍受徵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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