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地區防空疏散避難實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7月30日

條文關聯

  公共營業場所及工廠防護設施之規定事項如左:
  一、影戲院
  (一)應於明顯處,張貼空襲時避難位置圖,並於電影未開映前,用幻
        燈片公告觀眾。
  (二)電影院應備「緊急警報」幻燈片,如在開映時遇有警報即行映出
        ,戲院應備「緊急警報」通告牌,有警報即行懸示。
  (三)院內須設置安全門標示燈。
  (四)每一安全門應裝置避難方向指標,於映演中,不得加鎖或阻拒。
  (五)電影院門口及機房應裝置電鈴或對講電話,以傳達警報情況,俾
        使機房工人員,能即將空襲情況公告觀眾。
  二、旅館、餐廳、百貨公司及超級市場
  (一)應於每一層樓顯明處所,張貼空襲時避難位置圖。
  (二)每一層樓之安全門,均應設置避難方向指槱,營業中並不得加鎖
        或阻拒。
  (三)裝置警報傳遞設備,規定傳遞警報之音響,並公告顧客週知。
  三、室內遊藝場所(含歌舞廳)
  (一)應於明顯處所張貼空襲避難位置圖。
  (二)應備安全門標示燈。
  (三)應裝置警報傳遞設備,或「緊急警報」通告牌,遇有空襲情況即
        行傳遞或懸示。
  (四)每一安全門應設避難方向指標,營業時不得加鎖或阻拒。
  四、公民營重要工廠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對特種武器襲擊之防護,應整
      備左列防護器材。
  (一)核射線高、低強度偵檢器。
  (二)袖珍劑量計及充電讀數器。
  (三)生物戰劑取樣箱及化學戰劑偵檢包。
  (四)防護衣、靴、手套、口罩及面具。
  (五)紅色燈旗及手電筒。
  (六)防毒及消毒藥品。
  (七)偵檢紙及核生化消毒藥品。
  前項之安全門應向外開,以利避難行動。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設施之標準,及第四款公民營重要工廠及其
  應備防護器材之標準,由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之。
  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其防空避難場所,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切實
  檢查其使用及維護之狀況,不合規定者,依建築法令之規定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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