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廢舊及不適用物資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2月27日

條文關聯

  各處理執行單位,對於接收之廢舊及不適用物資於接收後,應隨即施行
  檢查整理分類編號登帳卡繫貼標籤(如附件一),並參照軍種補給手冊
  規定妥行保管,對於接收之廢品,應即研究其利用價值,適時向上級建
  議,以使物盡其用,用得其當。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