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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事機關軍品採購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為保證軍品採購案能順利完成簽約,投標或報價商,應於開標或比價、 議價之前,繳納報價百分之三以上之押標金。但議價或小額採購案件, 得視情形,准予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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