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衛生勤務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各軍種部實施地區醫療責任制度,權責如下:
  一、指揮及督導所屬衛生(醫療)單位衛勤作業。
  二、協調國防部軍醫局提供醫療支援,以使部隊衛勤與地區醫療相結合
      。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