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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稅捐稽徵機關管理營利事業會計帳簿憑證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營利事業設置之帳簿,應按會計事項發生之次序逐日登帳,至遲不得超過 二個月。 前項期限自會計事項發生書立憑證之次日起算。其屬其他固定營業場所之 會計事項,應自其他固定營業場所報表或憑證送達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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