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5月27日

條文關聯

  前條第二項之廠商登記表所載事項有變更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起算
  十五日內,重新填具廠商登記表,註明變更事項,並檢送變更部分證件
  及其影本,申請變更登記,其處理程序與第一次辦理產製廠商登記同。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