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過去僱傭關係,給付予一方領域居住者之養老金及其他類似報酬, 僅由來源地領域課稅。由一方領域之實體依該領域之社會安全法規或 為補充該法規之利益所籌組之公共計畫所給付之年金、養老金及其他 類似報酬,亦適用前段規定。 二、所稱「年金」,指於終生或特定或可確定之期間內,基於支付金錢或 等值金錢作為充分適當報酬之給付義務,依所定次數及金額對個人之 定期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