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

條文關聯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有不適任之事實者,公立學校校長由各該主管機關依法
解除職務、改任其他職務或為其他適當之處理;私立學校校長由學校財團
法人董事會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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