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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藝術教育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推行方式)
各級學校應充實藝術教育設施、美化校園環境、辦理各種與生活有關之藝 術活動,並鼓勵校內藝術社團之發展。 各級學校應善用地區藝術資源,加強與藝術機構之交流,提昇一般藝術教 育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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