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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即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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