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事件處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02日

條文關聯

  法院認聲明異議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其異議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
  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先定期命為補正,逾期不補
  正者,即予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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