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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更生保護會接受政府補助及向外籌募經費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1月0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更生保護會或分會辦理籌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法務部許可之籌募活動 所得財物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 後三年內,依原籌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使用計畫書,報經法務部同意 後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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