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0月30日

條文關聯

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
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領有廢棄物共同清除許可證之共同清除機構。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且受託清除機構應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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