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除附表管理方式或許可文件內容另有規定外,送往再利用機構 再利用前之清除,由事業或再利用機構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自行清除。 二、委託領有廢棄物共同清除許可證之共同清除機構。 三、委託領有廢棄物清除許可證之公民營清除機構,且受託清除機構應依 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