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申請補助時,應向本部或所屬機關聲明下列事項:
一、於五年內未曾有執行政府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
二、未有因執行政府計畫受停權處分而其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三、就本補助案件未向其他機關提出補助申請。
四、於三年內無欠繳應納稅捐情事。但個人申請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補助者,不在此限。
五、於一年內未有違反保護勞工、環境之相關法律或違反身心障礙者權
益保障法之相關規定且情節重大之情事。但於本法施行前發生之情
事,不在此限。
申請人拒絕為前項之聲明,本部或所屬機關得不受理其申請案;其聲明
不實經發現者,本部或所屬機關得駁回其申請,或撤銷補助、解除契約
,並追回已撥付之補助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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