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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標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標準專責機關就擅自使用正字標記之違法情事,認為對消費者之生命、 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所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應公告違法者之名稱、地 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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