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標準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6年11月26日

條文關聯

  標準專責機關就擅自使用正字標記之違法情事,認為對消費者之生命、
  身體、健康或財產有所損害或有損害之虞時,應公告違法者之名稱、地
  址、商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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