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出進口廠商輔導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7月09日

條文關聯

  出進口廠商因受處分不能辦理出進口申請者,其在受處分前已成立買賣
  契約必須申請出進口時,貿易局得依其足以證明之相關文件資料專案核
  准出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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