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經濟部臺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條文關聯

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不能勝任職務。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本總廠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
限齡退休標準報經濟部核准酌予提前,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員不
得少於五十歲。
〔立法理由〕
一、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用語併同修正為「身
    心障礙」,爰配合修正文字。
二、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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