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員在本總廠連續任職五年以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退休: 一、年滿六十五歲。 二、身心障礙不能勝任職務。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年齡,本總廠得按職位工作性質及職責情形,訂定分等 限齡退休標準報經濟部核准酌予提前,但職員不得少於五十五歲,工員不 得少於五十歲。
一、配合公務人員退休法將「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用語併同修正為「身 心障礙」,爰配合修正文字。 二、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