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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承裝業僱用之技術人員及裝管技工離職時,在職技術員工未達第六條規 定之最低人數者應於三十日內另行僱用。承裝業技術員工不足,在未另 行僱用前不得進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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