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氣體燃料導管承裝業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承裝業僱用之技術人員及裝管技工離職時,在職技術員工未達第六條規
  定之最低人數者應於三十日內另行僱用。承裝業技術員工不足,在未另
  行僱用前不得進行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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