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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交通部公路總局各區養護工程處辦事細則(92.04.15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2月1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或 指示原則,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並報請公路總局備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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