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交通部主管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準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6月15日

條文關聯

  董事會議分為下列兩種:
  一、常會:每半年至少舉行一次。
  二、臨時會:於必要時召集之。
  經現任董事三分之一以上,以書面提出會議目的及召集理由,請求董事
  長召集董事會議時,董事長須自受請求之日起十日內召集之;逾期不為
  召集之通知時,由請求之董事報經本部之許可,自行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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