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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公路及市區汽車客運業營運路線,因天災或其他特殊事故不能通行班車時 ,應敘明原因,並將預計恢復通車日期公告,報請公路主管機關及當地政 府備查。恢復通車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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