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丈量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6日

條文關聯

  船舶之總體積應分為下列四部分予以量計後再合併計算之:
  一、船體主要部分。
  二、船體前後突出部分。
  三、附屬物。
  四、上層建築。
  計算方法得應用經航政機關核可之其他精確計算程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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