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連續B級天花板或內襯板與相關之甲板或艙壁連結者,其全部或一部得認
為有助於隔艙絕熱與完整性之要求。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在認可防火結構
細項時,應注意在所規定之防熱障壁之交點與端點,對熱傳導之危險性。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將隔艙絕熱等級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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