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及船舶理貨業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船舶理貨業者於貨物裝卸作業完工後,應以網路或書面申報,提供海關、
商港經營事業機構、航港局或指定機關理貨表單及有關資料,以供查考。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