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機關聘用人員,不得超過各該機關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但為辦理專案 計畫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該機關之組織法(條例)明定得聘用人員者 ,不在此限。 各機關現有聘用人數,超過前項所定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於二年內 處理消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