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央政府預算執行暫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10月21日

條文關聯

  各機關聘用人員,不得超過各該機關預算員額百分之五,但為辦理專案
  計畫或接受政府機關委託或該機關之組織法(條例)明定得聘用人員者
  ,不在此限。
  各機關現有聘用人數,超過前項所定限額者,其超過部分,應於二年內
  處理消化。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