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8日

條文關聯

  行政院主計處對各非營業基金業務計畫與預算,應就各有關機關所提意
  見彙核整理,加具意見,邀集各非營業基金主管機關、行政院秘書處、
  經濟建設委員會、公共工程委員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財政部等機
  關舉行審查會議,並將審查結果提報行政院年度計畫及預算審核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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