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本辦法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 百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 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一百十四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發布條文自新住民基本 法施行之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一、第一項未修正。 二、配合新住民基本法施行日期,爰於第二項增訂本次修正發布條文自新 住民基本法施行之日施行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