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編製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條文關聯

為統籌全國財力資源,俾合理分配及有效運用,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
提報重大公共建設計畫,請各機關補助者,應由各該計畫主辦機關依政府
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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