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度中央政府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編製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5月9日

條文關聯

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
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各該財團法人年度預算書,送
立法院審議。
前項以外之政府捐助財團法人,應由主管機關將其營運及資金運用計畫,
送立法院。
〔立法理由〕
明定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及日本撤退臺灣接收其所遺留財產而成立之財團法
人,其年度預算之應辦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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