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影片與其廣告片審議分級處理及廣告宣傳品使用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6日

條文關聯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九條第五項規定委託民間專業團體辦理電影片之審
議分級業務時,應委託從事與電影業務有關,且經合法設立之財團法人、
職業團體或社會團體。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明訂委託辦理電影片審議分級業務之民間專業團體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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