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辦事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本會委員會議以每二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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