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殺防治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9日

條文關聯

廣播、電視事業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
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得按次處罰。
前項以外之宣傳品、出版品、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違反前條規定者,由直
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負責人及相關行為人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一百萬
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前條規定之物品、令其限期移除內容、下架或其他
必要之處置;屆期不履行者,得按次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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