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醫療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醫療機構名稱之使用、變更,應以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
者為限;其名稱使用、變更原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非醫療機構,不得使用醫療機構或類似醫療機構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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