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直接與原料、半製品或成品接觸之設備表層,應以不具反應性、釋出性及
吸附性之材質構成;任何作業所需物品如潤滑劑、冷卸劑等,均不得與原
料、成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成品接觸,以免影響藥品之品質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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