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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優良藥品製造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直接與原料、半製品或成品接觸之設備表層,應以不具反應性、釋出性及 吸附性之材質構成;任何作業所需物品如潤滑劑、冷卸劑等,均不得與原 料、成品容器、封蓋、半製品或成品接觸,以免影響藥品之品質與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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