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化粧品檢驗機構認證及委託認證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8月5日

條文關聯

檢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止其認證;經
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
二、檢驗數據、檢驗報告或其他提報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執行檢驗業務。
〔立法理由〕
已取得認證之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情事者,可暫停或廢止其認
證,經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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