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驗機構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暫停或廢止其認證;經 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三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之規定。 二、檢驗數據、檢驗報告或其他提報文件、資料虛偽不實。 三、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不適執行檢驗業務。
已取得認證之檢驗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情事者,可暫停或廢止其認 證,經廢止認證者,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