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282
人,瀏覽人次:
955612972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9年4月19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家禽於屠宰前斃死或具有第十六條各款所列疾病、症狀或狀態之一者, 應依規定處置,不得屠宰供為食用。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