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民年金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條文關聯

被保險人應繳納之保險費及利息,未依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規定期限繳納
者,不予計入保險年資;其逾十年之部分,被保險人亦不得請求補繳。但
因不可歸責於被保險人之事由致未繳納者,仍得請求補繳及計入保險年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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