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古蹟管理維護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主管機關應定期舉辦古蹟管理維護人員之教育訓練,提供古蹟之所有人、
使用人、管理人或其指派之人員參加。
前項教育訓練,得委由相關機關、學校、機構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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