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05月21日

條文關聯

  違反本規則相關規定,經通知限期改正;屆時未改正者,按其情節,依
  本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處以罰鍰;情節重大者,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廢止其
  養殖漁業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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