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業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條文關聯

中央或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核定計畫後,應於每年七月以前在漁場所
在地鄉(鎮、市、區)或漁會公告,接受漁業權漁業執照之申請。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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