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家畜保險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2日

條文關聯

家畜保險之保險費率、最低基金額、各種準備金、最高保險金額、保險單
條款及再保佣金率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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