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申訴事件之調查,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其
調查結果處理之。
申訴處理單位應為附理由之決議,並得作成懲戒或其他處理之建議。
前項決議,雇主應以書面通知申訴人及被申訴人。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增訂第一項,定明申訴事件之調查如係由申訴調查小組為之者,基於
尊重專業判斷原則,申訴處理單位應參考申訴調查小組所為調查結果
進行審議處理。
三、第二項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一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第三項由現行條文第十條第二項移列,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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