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工會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6日

條文關聯

工會應於理事、監事選出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其當選。
當選之理事、監事放棄當選,應於第一次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召開前,以
書面向工會聲明之,並由候補理事、監事依序遞補。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