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大量解僱勞工保護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7月1日

條文關聯

事業單位違反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未於期限前將解僱計畫書通知主管機關
及相關單位或人員,並公告揭示者,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限期令其通知或公告揭示;屆期未通知或公告揭示者,按日連續處
罰至通知或公告揭示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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