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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公害糾紛處理法施行細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11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
調處程序,得於調處委員會辦公處所或其他適當之場所行之。 調處委員或經辦調處事務之人,對於調處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 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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