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產業發展中心設置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24日

條文關聯

本中心之董事長得為專任或兼任,專任者之報酬由監督機關核定之;兼任
者為無給職。
本中心之董事、常務監事及監事,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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