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銀行資本適足性及資本等級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3日

條文關聯

銀行依前條規定申報之資本適足比率,主管機關應依本辦法資本適足率計
算之規定審核其資本等級。
銀行之資本等級經主管機關審核為資本不足、資本顯著不足及資本嚴重不
足者,主管機關應依本法第四十四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規定,
採取相關措施。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酌修第一項文字,理由同修正條文第三條說明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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