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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第十七條(新設銀行完成電腦連線作業)
新設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本行存款、放款及匯款業務 電腦連線作業設施,並經財政部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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