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漁會投資新設銀行或以信用部作價投資新設銀行程序及設立標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新設銀行經許可設立者,應於開始營業前完成本行存款、放款及匯款業務
電腦連線作業設施,並經財政部或其指定機構認定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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