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票券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注意事項範本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9月2日

條文關聯

其他應注意事項:客戶有下列情形應婉拒服務,並報告直接主管:
一、當被告知依法必須提供相關資料確認身份時,堅不提供相關資料。
二、任何個人或團體強迫或意圖強迫員工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通)報表
    格建檔。
三、意圖說服員工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四、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五、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六、堅持交易必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七、客戶之描述與交易本身顯不吻合。
八、意圖提供利益於員工,以達到票券商提供服務之目的。
〔立法理由〕
條次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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