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委任人得隨時以書面通知受任人終止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但共同委任
人擬提前終止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者,應經全體共同委任人書面同意後
,方得為之。
受任人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存續期間,接獲委任人提出終止契約之書
面要求者,應依契約了結有關權利義務事項,其應由委任人負擔之費用、
稅捐及委託報酬,依終止契約要求提出期日之不同,規定如下:
一、自契約成立生效之日起七日內提出者,應負擔運用其全權委託交易資
    產期間之交易手續費、稅捐及相關費用,但不收取委託報酬。
二、於前款以外期間提出者,應負擔運用其全權委託交易資產期間之委託
    報酬、交易手續費、稅捐、相關費用及依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應負
    擔之損害賠償或違約金。
除本辦法所定得提前終止之事由外,受任人於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存續
期間內如欲終止該契約者,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委任人。但如無正當
理由而終止該契約者,應賠償委任人因此所受之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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